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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刑部尚书俞士悦、大理寺卿薛瑄、都察院左都御史贺章等人的配合下,大明关于市舶司的管理问题,设《景泰市舶则例》共计三十三条。
则例中规定了四等违禁违禁物品,福禄三宝皆在名册之上,按照携带的数量和违禁等级,犯者有斩、籍家、流放、徒刑、肉刑等。
则例明确规定了抽分的比例,大明商舶十分抽一分,给银蠲免四成,低税率鼓励出海。
而外番商舶则为十分抽三分。
不仅如此,《则例》还规定了双抽与单抽。
大明商舶舶来货物,只在到港时征税为单抽。
而外番商舶在到港抽分之后,从万国城仓库扑买集散之时,仍要抽分一次,这次是三十抽一的商税。
在大明的师爷眼中,外番蛮夷压根连人都算不上,给他们加税,那是一点负担没有,除此之外,也有固本安邦的指导思想。
鼓励本邦商贸、保护本邦商贸。
《则例》规定了外番私自理离开万国城的惩戒,按情况轻重缓急分为斩首、徒刑、驱离、杖刑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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